一、章节设计对比:从“线性布局” 到 “系统架构”
二、内容增添:聚焦“新质生产力” 与 “全链条创新”
2026 年《科技创新条例》在 2012 年《科技进步条例》基础上,针对新时代科技创新需求新增大量关键内容,核心新增方向如下:
(一)战略定位与目标升级
新增“五大战略定位” 落地条款:明确“聚焦‘五大战略定位’,坚持科技创新在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,把科技自立自强作为高质量发展的战略支撑”,将国家战略与新疆实际结合,而非此前仅提及 “科教兴新战略”。
首次纳入“新质生产力” 培育目标:第一条明确“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,建设科技强区”,并提出 “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”,替代旧条例 “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” 的泛化表述,更契合高质量发展需求。
(二)创新链关键环节补位
1.基础研究体系化设计:
新增“稳定支持基础研究的投入机制”(第十三条),要求 “逐步提高基础研究经费在全社会研发经费总额中的比例”,并明确 “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可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设立联合基金”(第十四条),旧条例仅原则性支持基础研究,无具体投入与协作机制。
新增“概念验证中心、小试中试基地” 建设支持(第二十条),填补科技成果从 “实验室” 到 “生产线” 的关键环节空白,旧条例未涉及成果转化中间载体。
2.产业创新精准赋能:
明确传统产业升级(油气、煤炭、纺织)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(新能源、低空经济、新型电力系统)、未来产业布局(AI、生物制造、氢能)的技术研发方向(第十七条),旧条例仅笼统提及 “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”。
新增“首台(套)装备、首批次材料、首版次软件” 激励机制(第二十一条),细化产业创新支持政策,旧条例无此类专项激励。
(三)创新主体赋能深化
1.企业主体地位强化:
建立“科技型企业梯次培育体系”(第二十三条),明确 “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全覆盖” 目标,旧条例仅鼓励企业设立研发机构,无量化要求。
新增“国有企业研发投入视同利润加回”(第二十五条),将研发投入纳入国企考核,旧条例仅提及 “纳入业绩评价”,无具体激励措施。
2.科技人才全周期保障:
新增“青年科技人才全链条培养制度”(第三十七条),要求提高青年人才担任重大项目负责人比例;明确 “女性科技人员孕哺期评聘考核延期”(第三十八条),旧条例仅原则性提及人才培养,无细分群体保障。
新增“人才飞地” 支持政策(第三十五条),允许用人单位在区外设立研发中心引才,突破地域限制,旧条例无相关内容。
(四)区域与国际合作拓展
兵地、军民协同制度化:新增“构建兵地、军民协同创新体系”(第四十八条),推动创新资源共享与成果双向转化,旧条例未涉及兵地、军民科技协同。
“一带一路” 科技合作具体化:明确“建设‘一带一路’联合实验室”(第五十条),鼓励创办国际性科技论坛,旧条例仅笼统提及 “国内外合作”,无具体平台载体。
三、提法表述差异:从“原则性引导” 到 “精准化治理”
四、资金保障方面的重点升级
资金保障是两部条例差异最突出的领域之一,2026 年《科技创新条例》构建了 “多元、稳定、精准” 的资金支持体系,具体提升如下:
·(一)投入机制从“单一要求” 到 “多元协同”
·政府投入:旧条例仅要求“科技经费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”,新条例进一步明确 “建立稳定支持基础研究的投入机制”(第十三条),并允许 “有条件的地县加大基础研究投入”,形成 “自治区主导、地县补充” 的基础研究投入格局。·社会投入:新条例新增“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、设立基金、委托研发等方式投入基础研究,并享受政策优惠”(第十三条),旧条例未提及社会资本参与基础研究的激励措施。
·(二)资金使用从“笼统管理” 到 “精准导向”
·重点领域倾斜:新条例要求“对重点领域项目、人才、基地、资金一体化配置”(第十五条),将资金与创新链各环节绑定,旧条例无资金精准配置要求。·企业支持细化:新条例明确“财政后补助、研发费用加计扣除、研发设备加速折旧” 等组合政策(第二十四条、第二十六条),并对高新技术企业提出 “按销售收入一定比例投入研发” 的硬性要求,旧条例仅原则性提及税收优惠。
·(三)资金监管从“单一监督” 到 “绩效导向”
·新条例新增“财政性科技资金绩效评价制度”(第六十五条),要求 “改进资金使用方式,提高配置效率”,旧条例仅提及 “监督检查”,无绩效评价机制。
五、《科技创新条例》制定思路与工作重点
·(一)制定思路:“三个衔接”+“两个突出”
衔接上位法与国家战略:严格对接新修订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》,将“科技自立自强”“新质生产力” 等国家战略表述转化为地方立法条款,确保法治方向与国家要求一致。·衔接新疆发展实际:围绕“五大战略定位”(全国能源资源战略保障基地、优质农牧产品重要供给基地等),设计差异化条款,如 “油气煤炭技术改造”“粮棉果畜新品种研发”(第十八条),凸显地方特色。·衔接成熟政策与实践需求:将新疆在科技特派员、兵地协同等领域的实践经验固化为法律条款,同时新增“科研容错”“人才飞地” 等应对当前创新痛点的内容,填补治理空白。·突出“系统思维”:打破旧条例“环节割裂” 的局限,构建 “创新链 - 主体 - 区域 - 保障” 闭环体系,强调基础研究、应用研究、成果转化的融通发展(第十二条),以及企业、机构、人员的协同发力。·突出“问题导向”:针对新疆创新投入不足、成果转化不畅、人才引育难等问题,设计 “基础研究投入机制”“中试基地建设”“国企研发考核” 等针对性条款,破解发展瓶颈。
·(二)工作重点:“四大核心领域”
·强化创新主体培育:以企业为核心,通过梯次培育、研发考核、税收激励等组合政策,推动企业成为“技术创新决策、科研投入、成果转化” 的主体(第二十二条)。·补齐创新链短板:重点加强基础研究(自然科学基金)、中间转化(概念验证中心、中试基地)、产业应用(首台套激励)三个关键环节,解决“从 0 到 1”“从 1 到 N” 的全链条问题。·深化区域协同创新:对内推动兵地、援疆省市合作(第四十九条),对外依托“一带一路” 拓展国际合作(第五十条),破解新疆地域偏远、资源分散的限制,整合内外创新资源。·优化创新生态保障:通过资金绩效评价、科研容错、科技伦理监管等措施,营造“敢创新、能创新、善创新” 的环境,同时加强科技人才全周期保障,为创新提供 “人、财、环境” 支撑。·综上,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创新条例》相较于旧条例,实现了从“推动科技进步” 到 “构建创新生态” 的质变,既是新疆贯彻国家科技创新战略的法治实践,也是破解地方创新瓶颈、支撑高质量发展的关键举措,将为新疆建设科技强区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。
